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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福建省零碳工廠建設管理辦法》:碳抵消占基準期排放量最高不超過50%

《福建省零碳工廠建設管理辦法》:碳抵消占基準期排放量最高不超過50%-地大熱能


8月26日,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關于印發《福建省零碳工廠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辦法提到:

 

零碳工廠指通過能源結構優化、技改創新、能碳管理,實現并維持二氧化碳零排放的制造業企業;近零碳工廠指持續實現二氧化碳減排、提升碳效的制造業企業。

 

零碳工廠:能耗碳排放達到行業先進/標桿水平;以2021年為基準期碳削減率100%,碳抵消占基準期排放量最高不超過50%。

 

近零碳工廠:年綜合能耗≥5000噸標煤,已獲省級及以上綠色工廠;能耗碳排放達行業標桿;培育期內碳排放持續下降,碳削減率不低于5%。

 

原文如下:

 

福建省零碳工廠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國家碳達峰碳中和戰略部署,推動制造業企業生產技術變革和生產方式優化,有序降低碳排放,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門印發的《關于開展零碳工廠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節〔2026〕13號)精神,結合我省工業綠色低碳轉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零碳工廠、近零碳工廠的建設、認定、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零碳工廠是指通過能源結構優化調整、技術裝備改造創新、能碳管理體系優化等系統性措施,實現并保持二氧化碳零排放的制造業企業。

 

本辦法所稱近零碳工廠是指通過能源結構優化調整、技術裝備改造創新、能碳管理體系優化等系統性措施,充分挖掘節能降碳潛力,實現二氧化碳持續減排、碳效提升的制造業企業。

 

第四條 省級零碳工廠、近零碳工廠建設遵循“因業施策、分類推進、創新驅動、應減盡減、持續提升、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省工信廳負責省級零碳工廠遴選認定和近零碳工廠培育建設工作。

 

第六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設區市工信部門負責本地區零碳工廠、近零碳工廠申報的初審和推薦工作,并負責日常指導和管理。中央在閩單位、省屬企業參照設區市工信部門職責,開展初審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我省零碳工廠建設按照碳減排程度,分為零碳工廠和近零碳工廠兩類。申報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福建省內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未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列入限制、淘汰目錄的落后工藝、設備和產品;

 

(三)近36個月無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無節能、環保、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以“信用中國”為準),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四)近36個月未在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未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或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綠色低碳循環利用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相關規定。

 

第八條 申報省級零碳工廠的企業,除滿足第七條基本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指標要求:

 

(一)企業單位產品、工序能耗和碳排放應達到相關行業強制性能耗和碳排放限額國家標準(如有)的1級或先進值,或我省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限額地方標準的先進值(適用時);涉及工業重點領域產品的,企業的能效水平應達到《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的能效標桿水平;

 

(二)企業以2021年為基準期(當年生產不正常或2021年后投產的企業,以之后正常生產第一個周期年為基準期),碳削減率達100%(其中通過綠證交易、碳匯購買、自愿減排項目開發等碳抵消方式削減的碳排放量,不得超過基準期的50%)。

 

第九條 申報省級近零碳工廠的企業,除滿足第七條基本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指標要求:

 

(一)企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當量值),且獲得省級及以上綠色工廠稱號;

 

(二)企業單位產品、工序能耗和碳排放應達到相關行業強制性能耗和碳排放限額國家標準(如有)的1級或先進值,或我省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限額地方標準的先進值(適用時);涉及工業重點領域產品的,企業的能效水平應達到《工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的能效標桿水平;

 

(三)培育期內年碳排放量保持下降且碳削減率不低于5%。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程序

 

第十條 省工信廳依據本辦法規定,印發省級零碳工廠(含近零碳工廠)申報通知,明確實施范圍、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申報流程及時間節點等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省級零碳工廠認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請、初審、復審、核查、公布等五個環節:

 

(一)申請。企業按照自愿參與原則編制申請報告,并附相關佐證材料,向所在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工信部門申報。企業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中央在閩單位、省屬企業可直接向省工信廳申報。

 

(二)初審。設區市工信部門按照本辦法條件和申報通知要求,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綜合考慮能效(碳效)先進性、零碳建設引領性等因素,嚴格對標、擇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報送省工信廳(含推薦匯總表和企業申報材料)。中央在閩單位、省屬企業推薦申報參照設區市工信部門開展初審、推薦。

 

(三)復審。省工信廳委托省屬有關單位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四)核查。省工信廳根據評審結果,抽取部分企業開展現場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五)公布。對經研究并公示無異議的省級零碳工廠名單,省工信廳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省級近零碳工廠認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請、初審、復審核查、培育、驗收、公布等六個環節。

 

(一)申請。企業按照自愿參與原則編制申請報告,并附相關佐證材料,向所在設區市工信部門申報。企業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中央在閩單位、省屬企業可直接向省工信廳申報。

 

(二)初審。設區市工信部門按照本辦法條件和申報通知要求,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綜合考慮能效(碳效)先進性、零碳建設引領性等因素,嚴格對標、擇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報送省工信廳(含推薦匯總表和企業申報材料)。中央在閩單位、省屬企業推薦申報參照設區市工信部門開展初審、推薦。

 

(三)復審核查。省工信廳委托省屬有關單位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抽取部分企業開展現場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四)培育。對通過復審核查的企業,省工信廳擇優列入年度近零碳工廠培育名單,加強對培育企業的跟蹤指導,培育期原則上為1年。

 

(五)驗收。培育期滿,省工信廳會同省屬有關單位開展驗收評估,抽取部分企業開展現場核驗(核驗比例不低于20%)。

 

(六)公布。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省級近零碳工廠名單,省工信廳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鼓勵各設區市、縣(區)結合本地實際,出臺針對性政策措施,支持零碳工廠建設。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