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機:027-87580888
手機:18971233215
傳真:027-87580883
郵箱:didareneng@163.com
地址: 武漢市洪山區魯磨路388號中國地質大學校內(武漢)
地方政策《福建省虛擬電廠建設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印發
文章來源:地大熱能 發布作者: 發表時間:2026-08-06 14:19:57瀏覽次數:163

8月5日,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發布關于印發《福建省虛擬電廠建設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辦法提到:
本辦法適用于指導福建省行政區域內虛擬電廠的建設運營、市場交易、系統接入、安全管控等全流程工作,覆蓋虛擬電廠運營商、聚合資源主體、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等所有相關參與方。
鼓勵能源企業、能源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及其他各類企業積極投資虛擬電廠,大力支持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參與虛擬電廠投資開發與運營管理,共同推進技術及模式創新。
根據參與市場交易要求,分為發電類虛擬電廠(聚合單元)、負荷類虛擬電廠(聚合單元)。同一虛擬電廠運營商可同時建設多個發電類虛擬電廠(聚合單元)、負荷類虛擬電廠(聚合單元)。
發電類虛擬電廠主要聚合全額上網及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分布式電源和分布式儲能等資源;負荷類虛擬電廠主要聚合可調節負荷(含用戶計量關口內合規分布式電源、儲能)等資源。
發電類虛擬電廠的聚合資源范圍原則上不超過同一220千伏變電站供電區域,不得跨設區市區域聚合;負荷類虛擬電廠的聚合資源范圍不超過本省范圍,發展初期允許跨220千伏變電站供電區域聚合,后續根據全省電力市場運行與電網安全管控要求動態優化。
原文如下:
各設區市發改委、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福建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關能源企業:
現將《福建省虛擬電廠建設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
2026年7月31日
福建省虛擬電廠建設運行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支撐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推動虛擬電廠規范化、常態化、規模化、市場化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6〕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推進虛擬電廠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5〕357號)等政策文件,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指導福建省行政區域內虛擬電廠的建設運營、市場交易、系統接入、安全管控等全流程工作,覆蓋虛擬電廠運營商、聚合資源主體、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等所有相關參與方。
第三條 虛擬電廠是基于電力系統架構,運用現代信息通信、系統集成控制等技術,聚合分布式電源、可調節負荷、儲能等各類分散資源,作為新型經營主體協同參與電力系統優化和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運行組織模式。
第四條 鼓勵能源企業、能源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及其他各類企業積極投資虛擬電廠,大力支持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參與虛擬電廠投資開發與運營管理,共同推進技術及模式創新。
第二章 建設及接入管理
第五條 虛擬電廠可聚合分布式電源、儲能、可調節負荷等各類分散資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與電網互動。
第六條 根據參與市場交易要求,分為發電類虛擬電廠(聚合單元)、負荷類虛擬電廠(聚合單元)。同一虛擬電廠運營商可同時建設多個發電類虛擬電廠(聚合單元)、負荷類虛擬電廠(聚合單元)。
發電類虛擬電廠主要聚合全額上網及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分布式電源和分布式儲能等資源;負荷類虛擬電廠主要聚合可調節負荷(含用戶計量關口內合規分布式電源、儲能)等資源。
發電類虛擬電廠的聚合資源范圍原則上不超過同一220千伏變電站供電區域,不得跨設區市區域聚合;負荷類虛擬電廠的聚合資源范圍不超過本省范圍,發展初期允許跨220千伏變電站供電區域聚合,后續根據全省電力市場運行與電網安全管控要求動態優化。
第七條 虛擬電廠建設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虛擬電廠運營商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具備法人資格,實現財務獨立核算;參與電能量市場交易的虛擬電廠運營商,原則上應具備售電公司資質,初期售電規模與其資產總額相匹配,參照福建電力市場售電公司相關管理規定,足額提交履約保函(保險)。
(二)虛擬電廠運營商應建立相關技術支持系統,具備監測、預測、指令分解執行等信息交互功能,滿足國家和我省網絡安全防護等相關技術要求,并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參與電力現貨、輔助服務市場或涉及并網安全的虛擬電廠技術支持系統應同步接入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根據相關系統響應指令,對聚合資源進行優化調控。同一虛擬電廠只能由一個虛擬電廠技術支持系統與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對接。
(三)同一聚合資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內,原則上僅可與一家虛擬電廠運營商確立服務關系。
(四)虛擬電廠運營商應針對負荷類虛擬電廠,由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組織簽訂負荷管理協議;參與電力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市場的負荷類虛擬電廠,需同步由運營商與國網福建電力簽訂并網調度協議。針對發電類虛擬電廠,虛擬電廠運營商應與相關市縣電網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
(五)虛擬電廠聚合資源應安裝電網企業計量裝置,具備電力、電量數據分時計量與傳輸條件,數據準確性與可靠性滿足電力市場交易與結算法定要求,計量裝置需經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其中發電類虛擬電廠的聚合資源安裝的計量終端,應滿足“可觀、可測、可調、可控”要求。
(六)虛擬電廠聚合的可調節負荷、分布式電源、用戶側儲能等資源并網接入流程參照現有規定執行。
第八條 虛擬電廠建設運營按照以下環節開展:
(一)資質審核。虛擬電廠運營商需按照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與聚合資源主體簽訂代理協議,明確約定可調控設備范圍、調節方式、安全責任劃分、經濟責任承擔、收益分配機制、考核分攤規則、合同解除條件等核心事項。運營商向福建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提交接入申請資料,由負荷管理中心進行資質審核。
(二)系統接入調試。資質審核通過后,虛擬電廠運營商按照技術要求,將技術支持系統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或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完成指令接收、數據采集上傳、遠程調控等核心功能調試。
(三)能力測試。福建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負責開展負荷類虛擬電廠調節能力測試;國網福建電力調控中心負責開展發電類虛擬電廠調節能力測試,發展初期可指導福建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開展。測試完成后,向有關虛擬電廠出具調節能力測試報告。
(四)檔案管理。福建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對通過調節能力測試的虛擬電廠運營商在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線上建檔,并向福建電力交易中心、國網福建電力調控中心共享資質認定相關材料。福建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做好相關紙質檔案管理。
(五)運行監測。福建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通過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對完成接入流程的虛擬電廠開展運行監測,包括對虛擬電廠及其聚合用戶、可調節資源的運行類數據進行實時監測和異常預警。
第三章 能力測試管理
第九條 虛擬電廠能力測試分為入市測試、變更測試和常態化能力校核三類,測試方式統一采用系統測試。
第十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辦理市場注冊前,應提前3個工作日向福建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提交入市能力測試申請。
第十一條 虛擬電廠聚合資源的裝機(運行)容量、重要調控設備、運行方式、資源范圍等影響調節能力的關鍵因素發生實質性變更時,運營商應主動提前3個工作日向福建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提交變更測試申請。
第十二條 福建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依托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對虛擬電廠開展常態化能力校核,實時監測虛擬電廠系統、聚合資源的運行數據。對數據異常、調節能力不達標、違規運行的虛擬電廠,組織專項能力測試,測試合格后方可恢復運營。
第十三條 虛擬電廠調節能力測試遵循統一標準,負荷類虛擬電廠調節能力計算方法,參照福建省電力需求響應實施方案執行;發電類虛擬電廠調節能力計算方法,由國網福建電力調控中心會同福建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聯合制定,經省發改委審核通過后在“網上國網”APP、電力交易平臺等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在能力測試前,應與聚合資源相關方進行充分溝通協調,確認所有聚合資源具備測試條件,保障測試當日基線負荷數據完整、真實、有效。測試全過程必須嚴格落實人身安全、電網安全及設備運行安全管控要求,做好風險預判與應急處置,對測試引發的各類風險承擔主體責任。
第四章 交易及結算管理
第十五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在滿足福建電力市場注冊相關規定及相應市場的準入要求后,可作為獨立經營主體參與電力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等市場。結合虛擬電廠發展情況,可適當放寬準入要求,并根據運行情況逐步優化。
第十六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應在電力交易平臺辦理市場注冊,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相關的資格審核及能力檢測報告、簽訂的負荷管理協議或并網調度協議。
第十七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注冊生效后,按照相應市場規則參與電力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等交易。
第十八條 在全省未啟動日前邀約需求響應期間,虛擬電廠運營商可自主選擇參與地區需求響應、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在全省啟動日前邀約需求響應期間,負荷類虛擬電廠原則上需優先參與需求響應,聚合資源按照需求響應應邀結果參與電力平衡調節。對于日內臨時有負荷管理需求的場景,虛擬電廠應依據電力負荷管理協議約定,由福建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組織參與靈活避峰需求響應。但同一時段內不能以同一調節行為獲取重復收益。
第十九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與其聚合資源收益結算,由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市場規則、聚合服務合同約定統一開展結算,電網企業根據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結算依據發布電費賬單,結算到戶。市場結算統一采用電網企業計量裝置數據,虛擬電廠結算電量由對應聚合資源計量數據疊加形成,發電電量、用電電量分別核算,嚴禁發用電量相互沖抵。虛擬電廠運營商可在不改變電網企業關口計量裝置的前提下,加裝自用測控設備,該類設備數據僅用于內部運營管控,不得作為法定交易與結算依據。
第二十條 虛擬電廠應遵守電能量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和需求響應各項規則,按規定承擔相應考核責任。因國家法律法規調整、市場交易結算規則變更、交易價格政策性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交易偏差、結算費用需調整的,由電網企業嚴格依照國家及省級相關規定,依規辦理退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因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制修訂,導致虛擬電廠運營商與代理用戶無法正常履行合同約定的,雙方應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平等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協商不成的可通過司法、仲裁途徑解決。
第二十二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應按照福建電力市場信息披露相關規定,在電力交易平臺披露相關數據和信息,并對其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對違反信息披露的經營主體,納入電力交易機構信用評價。
第五章 運行與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應按月度定期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向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報送虛擬電廠基本信息、資源清單、實際可調節能力、運行狀態等核心數據。
第二十四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應持續強化聚合資源調節能力建設,重點提升分布式電源、儲能的精準調控水平,強化可調節負荷等資源的快速、實時響應能力。虛擬電廠技術支持系統功能,需適配全省電力市場建設、電網運行調節需求,持續迭代優化。
第二十五條 虛擬電廠運營商要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在負荷管理協議或并網調度協議中明確虛擬電廠及各分散資源的安全責任。嚴格遵守《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7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和新型并網主體涉網安全管理的通知》(閩監能安全〔2025〕77號)等,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等要求,確保數據源頭加密和防篡改。建立網絡安全監測預警機制,加強異常監測,及時發現并消除網絡與數據安全隱患。
第二十六條 電網發生事故、緊急供需失衡等緊急情況時,虛擬電廠聚合資源必須同等承擔電網平衡調節、安全保供義務,服從各級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直接調控,減少中間環節,提升應急響應效率,虛擬電廠運營商不得拒絕、干擾、拖延執行電網調度指令。
第六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七條 省發改委牽頭建立完善虛擬電廠發展工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建設運行管理規范等政策文件;與福建能源監管辦按分工制定虛擬電廠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配套文件。福建省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在主管、監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全省虛擬電廠運營服務,組織開展需求響應工作。福建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相關主體的市場注冊、中長期交易組織和合同管理,并提供結算依據和服務。電網企業負責組織開展電力現貨交易和輔助服務交易,按規范做好虛擬電廠及聚合資源計量結算。虛擬電廠運營商與聚合資源主體簽訂聚合協議后,履行虛擬電廠建設運營主體責任,并按程序參與需求響應和各類電力市場交易。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如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重大調整,或全省電力市場建設、電網運行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由省發改委會同福建能源監管辦等相關單位,及時啟動修訂程序,優化完善相關條款。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改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